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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黔西南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特制定黔西南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制度,并明确如下规定。

第二条 支队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办公室设于支队十楼支队指挥中心,接入公安网、互联网,开设举报电话等,具备全方位受理处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功能,设兼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员,主要负责受理、分发、督办、回复和汇总各类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并定期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条 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开展情报收集、会商研判、报告移送、组织曝光等工作。

第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为群众和单位提供热诚、高效的服务,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二章 火灾隐患的收集和研判

第五条 火灾隐患的来源:

(一) 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 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三) 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四) 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 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第六条 中心每日接到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进行收集整理,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及时将所有火灾隐患举报事项上报支队行政负责人,指派人员通过黔西南州公安网管理系统流转并受理核查。

第七条 中心必须24小时安排值班人员接受单位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做好登记,需问清举报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举报单位及隐患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对待举报投诉群众的来电,坚决杜绝各种理由的拒接现象。

第八条 中心对收集的火灾隐患应每日进行梳理;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 火灾隐患的处理和报送

第九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下列标准规范易容仪表及行为举止:

(一) 接待群众(含接听热线)应热情周到、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忌语”,提倡讲普通话;

(二) 当群众的要求与政策法规相悖时,应耐心解释,不应与群众发生争执;

(三) 熟练掌握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中心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后,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支队行政值班员,支队行政值班员对属于本单位的受理举报投诉情况要在12小时内上报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和防火处长,经领导批示后转交相关单位、部门限时办理,对不属于消防机构受理的情况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可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解决诉求。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处理办公室对收集的火灾隐患应进行分级处理,属于州级单位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交支队防火处进行实地查证;属于县(区)级单位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交各辖区大队进行实地查证。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定期向州公安局和州政府上报,提请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节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收集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节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大队(科)对流转的火灾隐患进行开展实地印证,对于查实的火灾隐患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各类举报事项反馈时限。对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类的举报投诉,受理员应在受理录入的同时以短信形式通知主官单位军政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其余类举报投诉应在3日内完成现场查处(条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查证工作后,应及时将工作情况向相关举报人进行初次回复;处罚程序结束后,再将完整情况向相关举报人回复。

对留有联系方法的举报投诉,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查处结果,加强与反映人的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报结意见中注明联系沟通相关要素(时间、经办人、反馈方式)以及反映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和态度。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途径的举报投诉由中心受理员统一反馈。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行为名称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表述、记录和回复。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条 举报投诉中心及大队(科)工作人员受理、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当严格依法实施、恪尽职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火灾隐患曝光制度,具体形式为: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二)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 奖励和保密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对查实的火灾隐患应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参照《黔西南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施由举报投诉处理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送支队防火处长审批,并由支队领导签发。宣传科根据举报奖金的发放情况,并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工作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包括: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地下空间住人且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七)存在生产、经营、储存、居住等“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的。

(八)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均列为突出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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